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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稳妥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
2019-07-19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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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近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在押人员申请,对在押民营企业家宁夏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并被采纳,保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押人员杨某某系宁夏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向其他公司出借资质成为民事案件连带责任人,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主债务人躲避法院执行,杨某某所在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方,须向申请人偿还工程款,在清偿本公司债务时变卖了公司部分车辆,被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羁押于看守所内。杨某某在押期间,因民事案件主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执行案件申请人与杨某某公司达成了谅解协议,杨某某遂向利通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受理此案后调查得知,杨某某曾多次获得“全国优秀农民工称号”“全国建筑业优秀企业家”“银川市劳动模范”等荣誉。在杨某某被羁押后,因无人处理公司事务,其公司建筑工程项目停工,百余名建筑工人面临失业。办案人员立即询问杨某某及其担保人,通过走访公安机关及案件承办人查清了案件事实经过,调取了相关证据,第一时间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最终杨某某得以释放,其公司各项业务恢复运营,有效避免了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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